善思观点丨蔡贵龙: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如何深化?引入产业型战略股东是一个可行的方向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如何深化?引入产业型战略股东是一个可行的方向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也是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路径。2022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国有企业“完善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并明确将“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确立为“十五五”时期的战略目标,指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企业创新依赖各项创新要素的有效配置。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天然具备丰富的创新资源,包括资金、国家政策倾斜、技术合作支持等,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理应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但国有企业在研发绩效方面的表现仍不尽如人意,国有企业的创新制度供给不足、创新要素集聚效果不明显和创新激励作用不显著,导致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强和研发投入产出率有待提升等问题 。因此,如何全面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是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重要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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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痛点:传统混改止步股权,如何破解国有企业创新机制
国有企业创新制度供给不足,一方面缘于其公有产权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管理层创新激励相对不足;另一方面在于国有企业对市场需求的敏感度不高,对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相对低下。现有文献聚焦于国有产权与“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资合”(引入非国有股权)和“人合”(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两个维度探讨了产权改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发现混合所有制改革虽在一定程度上借助股权制衡促进了国有企业创新投入,但并未有效提升其创新效率与产出。这一矛盾反映出当前改革多停留在股权层面的“混合”,而未充分重视股东背后的异质资源与协同潜力。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不应停留于股权层面的“混”,更应是通过战略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与机制融合的“改”与“合”。因此,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的背景下,如何超越传统产权视角,从业务协同与资源互补的维度推进改革,成为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围绕这一问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的蔡贵龙副教授、贺家琼博士生等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易阳教授合作,在《经济研究》2025年第9期发表题为“产业型战略股东与国有企业创新”的研究论文,从业务协同的全新视角出发,创新性提出了“产业型战略股东”的概念,系统考察了产业型战略股东影响国有企业创新的效果与内在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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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产业型战略股东实现资源协同,赋能国有企业提质创新
该文采用文本分析方法测量法人股东与上市公司经营范围相似度,识别产业型战略股东,进而探究其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效率、产出与质量的综合影响。研究发现:引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产业型战略股东有助于显著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产出数量;当产业型战略股东的持股比例更大、持股时间更长、产业型战略股东为非国有性质时,其对国有企业创新产出的促进效应更强。机制分析表明,产业型战略股东一方面能更有效地抑制管理层短视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资源协同与整合能力,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最后,产业型战略股东不仅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产出数量,也显著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创新产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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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启示:三大方向指引国有企业精细化混改
在“十五五”时期进一步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起航之际,该文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一)突出战略与产业思维,重视引入资本的资源属性与业务协同性。经过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我国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已占据相当比重,但部分混改方案仍停留在股权层面的“混”,未触及国有企业机制、产业协同等深层次问题。在进一步深化国企产权改革的进程中,可以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引入与公司经营业务能够形成协同合力的产业型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产业型战略投资者的资源协同效应,优化创新要素资源配置和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应建立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绩效评价制度,一方面加强对国企产权改革方案的监督和审查,如强化对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评价,优先考虑持股风格更加长期、与公司战略和经营更加协同的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适当增加投资约束性条款(如锁定期安排、战略目标承诺等),避免引入投机性股东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纵深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市场化机制建设。在推进全面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中,可以在“混”的过程中引进产业适配的非国有产业型战略投资者,在“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权,加快构建市场化经营机制。通过合理配置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席位,确保战略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治理话语权,形成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引导非国有战略投资者积极发挥治理功能和资源协同效应,真正实现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优势互补。
(三)坚持分类改革原则,建立差异化战略股东引入机制。进一步国有企业改革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分类施策: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应鼓励其积极引入产业型战略投资者,通过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增强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应避免引入产业型战略投资者形成的反竞争效应,同时通过内部改革和监管机制的完善,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和创新能力。通过建立差异化的战略股东引入机制,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市场环境,推动国有企业在不同领域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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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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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产业型战略股东与国有企业创新
刊物:《经济研究》2025年第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