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度优良学风班评选的通知

2014级、2015级、2016级各本科生班级:
      根据学校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工作的通知》(
http://xsc.sysu.edu.cn/zh-hans/node/2130)要求,结合学院本科生培养实际情况,现将管理学院2016-2017学年度优良学风班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选对象及名额:

1. 在评选年度(2016-2017学年)内,符合《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细则(试行)》(附件1)的学院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各本科生班级。

2. 名额:根据《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细则(试行)》(附件1),上学年度学院共有非毕业班21个,推荐6个班级参评校级优良学风班。其中,可在上述6个优良学风班中推荐1个班级参评校级评优良学风标兵班。

二、 评选方法

本次评比成绩将由定性考核、量化考核2个部分组成,即评比成绩=量化考核成绩(满分70分)+定性考核成绩(满分30分)。其中,量化考核成绩参考《优良学风班量化考核表》(附件3)由班级自评及年级内部班级互评审核得出;定性考核成绩的评分标准参考《优良学风班定性考核表》(附件5),在班级现场展示时由评委打分评出。

      1. 量化考核成绩
     各班填写《优良学风班量化考核表》(附件3),并提供附页材料(可参照附件4的示例),计算各个指标得分,完成班级自评后由学生会·学园秘书处组织各班级进行互评审核,确定“量化考核成绩”。
   2. 定性考核成绩(现场展示)
     1)现场展示形式:多媒体演示答辩,每班演示时间为4分钟,现场提问1分钟;
     2)评委:学工部老师、参评各班班级代表各1名,所有评委权重一致;
     3)计分采取实名制,学生评委不能给本班评分,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作为“定性考核成绩”;
     4)评分标准及分值请参照《优良学风班定性考核表》(附件5)。

三、 评选要求:

1. 本次优良学风班评比,各项数据的计算区间为2016年10月9日-2017年10月23日,在此区间外的一切数据均视为无效;

2. 各班需准备好班级参评所需的展示材料(PPT、视频或电子相册等)。

四、 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序号

时间

工作

地点

1

10月31日15:00前

符合条件班级向学工部递交参评材料(包括: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本版班委名单、联系方式

纸质版交d208,电子版打包发送至学生会秘书部sysbsmsb2017@163.com,命名为:XX级XX班优良学风班评选材料

2

10月31日晚

学生会秘书部根据附件1对收集材料整理和形式审查

南学院楼d208学工部

3

11月1日12:00-14:30

班级互评和展示顺序抽签

地点另行通知

4

11月2日12:00前

提交展示ppt

发送至学生会秘书部sysbsmsb2017@163.com,命名为:XX级XX班优良学风班展示

5

11月3日

现场展示

地点另行通知

6

11月3至6日

公示

学工网站

7

11月6日12:00前

公示无异议班级提交总结材料

纸质版交d208,电子版打包发送至学生会秘书部sysbsmsb2017@163.com,命名为:XX级XX班优良学风班总结材料

 

      五、说明
      1. 各班如实填写附件3,并提供附页逐项列明对应的数据,未附页逐项列出的,可能影响互评得分。

2.获得推荐的班级除准备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撰写总结材料,内容包括班级的思想作风建设、凝聚力建设、学风建设、班级荣誉等方面。获推荐的优良学风标兵班需参加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展示会。

3. 评选过程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精心准备,认真组织,保证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山大学在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凡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

4.最终评选结果以学生处公示为准。

如对以上内容存在疑问的,请与我办联系。
      工作承办部门:学生会秘书部

电话:020-39332597

电邮:lijiem2@mail.sysu.edu.cn

联系人:李老师

 

附件1.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细则(试行)
       附件2.优良学风班评选登记表
 

附件3.优良学风班量化考核表

附件4. 量化指标体系附页材料(示例)

附件5.优良学风班定性考核表

 


                                              学生事务与职业发展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